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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期间学费退费规定

被浏览: 0次 2023年01月01日 05: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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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费(保教费)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。各地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部署开学复课,未开学或未开课不得提前收取学费(保教费)。

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》(教财司函〔2020〕30 号),全面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,通过减免学费,住宿费或发放临时生活补助等方式,加大对患病和受到疫情影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。

扩展资料:

注意事项:

已按学年收取住宿费的学校,须将多收部分在2020年春季学期末结算退还学生。疫情防控期间,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计收住宿费。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(每学期按5个月)计算,在校住宿时间不足1个月的,15天(含15天)以上按1个月计算,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。

,未开学或未开课(含网课)的不得收取学费(保教费)。学校按照实际发生原则收取住宿费,每学年按照10个月(每学期5个月)计算,多余部分一律退还学生。在校实际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,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,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。

参考资料来源:人民网-疫情期间在家学习退学费的标准